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假釋
上訴人涉及三個案件的罪行均在其年輕時觸犯,上訴人在不足17歲時入獄,在經過接近7年的實際服刑時間,並在假釋已遭否決的前提下,上訴人仍然表現穩定,沒有違反任何獄規,另一方面,亦沒有跡象顯示上訴人行為出現有再次出現偏差的條件,即是說上訴人近年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可以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問題
- 共同犯罪
- 缺乏審理的事實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合議庭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如果上訴涉及按照原審法院判處嫌犯為共同犯罪,其是否直接收取受害人的證件作為賭博借貸的擔保的事實並不重要(未證事實)的問題,就屬於是一個法律問題,而非實施層面的問題。
3. 共同犯罪的罪主要的特征就是每個共犯具有對犯罪行為的共同協議的意志和犯罪的認知。相對犯罪而言,共同正犯(包括間接正犯及從犯)均具從屬性質。對每一參與人的歸罪取決於第三人作出的事實。對於同樣實施了部分犯罪的共同正犯而言,如無另一共同正犯實施前者實行的犯罪的其中一部分,則該共同正犯也就不告存在,兩個犯罪人的活動(共同)構成了犯罪之法律概念。
4. 只有在某一嫌犯的行為沒有上述的對犯罪的從屬性,而是顯示為獨立意志的行為,才不屬於共同犯罪。
5. 檢察院的控訴書陳述的事實是“嫌犯意圖為自己及他人獲得不法的財產利益,夥同他人向被害人貸出款項作賭博之用並從中抽取利息,且扣留了被害人的證件作債務保證”,而原審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卻僅認定:一方面證實“嫌犯意圖為自己及他人獲得不法的財產利益,夥同他人向被害人貸出款項作賭博之用並從中抽取利息”,另一方面“未獲證明:嫌犯扣留了被害人的證件作債務保證”,就存在缺乏審理院控訴書所陳述的“嫌犯夥同他人扣留了被害人的證件作債務保證”的事實,從而陷入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獲證明的事實不足以支持判決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