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0 479/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不可上訴的先前問題
      - 無罪判決產生的民事責任
      - 民事侵權中的過錯
      - 良家父的考量標準
      - 不當得利的最後考量

      摘要

      1. 原審法院依職權裁定第一嫌犯須向“XX押”支付港幣16,000元的財產損害賠償的決定部分,由於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的規定,結合在本案適用的修改之前的《司法組織剛要法》第18條的規定,有關金額並沒有高過第一審法院的上訴利益值的一半,故屬於不可上訴的決定。
      2. 刑事的無罪判決並不妨礙審理民事請求並作出給付判決,只要能夠確定構成民事責任的要件,即:行為人意志可以控制的行為,行為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故意或者過失),損害及其與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3. 《刑事訴訟法典》第358條所規定的,是在法院作出刑事無罪判決的情況下,必須考慮是否得到證實存在產生民事賠償責任的不法行為。
      4. 《民事訴訟法典》第579條規定的重點在於無罪裁判“以嫌犯並未作出其被歸責之事實為由判嫌犯無罪”。在本案的刑事判決沒有得到證實的部分是“沒有證實嫌犯實施了侵犯受害人的……的行為”,而不是證實了“嫌犯沒有實施被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行為具有合法性”而開釋其罪名。
      5. 過錯是侵權行為的心理可譴責性於侵權人之間的一種簡單連結。民事責任上的過錯於刑事罪過並不必然吻合。
      6. 根據《民法典》第480條第2款為證實過錯,只需要求助將過錯變得可見可信的一般經驗原則,即根據一個正常人或者一個良家父注意要求予以認定。
      7. 行為人,至少在上訴人第二嫌犯以及第一嫌犯分別將戴在身上的“一隻鑲有一粒透明晶體的銀色女裝戒指”以及“一條銀色項鍊”交付質押的時候,作為一個正常的人應該知道其飾物的成分,即使是無心之失,也符合了民事法律的損害賠償所要求的最小過錯規則。
      8. 但無論如何,行為人最後也應該因其具有不當得利而承擔賠償責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0 997/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0 1301/2019 效力之中止
    • 主題

      中止效力之要件

      摘要

      -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0條之規定,只有下列行為可被中止其效力:
      a) 有關行為有積極內容;
      b) 有關行為有消極內容,但亦有部分積極內容,而中止效力僅限於有積極內容之部分。
      - 除上述要件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之規定,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需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要件:
      a) 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聲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
      b)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不會嚴重侵害該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之公共利益;
      c) 卷宗內無強烈跡象顯示司法上訴屬違法。
      - 倘聲請人沒有具體指出及證明若執行被訴行為將對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其所提起之保全措施請求應予以否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0 1211/2019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1/2020 1127/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