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假釋的廢止
- 刑罰的消滅
- 法院的宣告
- 確定假釋的條件的決定
- 假釋義務的違反
1. 如被判刑者在假釋中,對其科處之刑罰期間屆滿,且無撤銷其假釋之理由,則法院應宣告刑罰消滅,給予其確定性釋放。
2. 刑罰的消滅不因法律的規定自然而生,而是必須有法院的一個宣告行為。
3. 在假釋期間終結之前,如因不履行義務而進行的附隨事項正處待之中,則僅在附隨事項終結而假釋未被廢止或假釋期限未被延長時,方宣告刑罰消滅。
4. 法律並沒有在假釋制度中排除刑法典第49條的適用,即賠償義務可作為假釋制度上命令被判刑人在假釋期間內遵守的假釋義務及行為規則。
5. 在批准上訴人假釋的時候,確實設定了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作為假釋期間內須遵守的條件以及須遵守的義務,這個決定已經確定,現在討論是否應該廢止假釋的時候已經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了。
6. 上訴人的這種一直處於完全不履行假釋義務的狀態,已經無法用重複不履行假釋的條件來概括,原審法院經過聽證所得出的明顯地出現對給予其假釋所希望達到的目的不可能達致的結論,已經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作出的,應該予以維持。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