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連續犯
上訴人每次盜取金錢,都需要等待其他員工離開,再打開抽屜拿取現金,即是上訴人每次都需作出風險評估,並克服有關的不利因素,其犯罪決意亦需變得越來越堅定,而罪過亦每次加強。
這樣就不會出現因上訴人第一次犯案成功而造就出一個容易再次成功犯罪的客觀環境。相反,在每次作出新的犯罪行為時,上訴人都需要付出相同或加倍的努力,務求能成功再次避開他人,才能完成新一次的犯罪行為,所以,不存在任何外在誘因能促使上訴人身處一個令他減低抵抗犯罪衝動的環境,而是在上訴人的貪婪驅使下,其主觀犯罪決意及罪過每次都在不斷加強中。
說明理由、自由裁量權、適度原則、最後陳述
- “考慮”一詞是否代表同意報告書內容方面,我們不應作出單獨解讀,而應從整個被訴行為的內容作出理解。
- 倘被訴行為本身行文內容足以讓司法上訴人清楚明白為何被禁止入境,被訴行為並不存在沒有說明理由的瑕疵。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 倘涉嫌觸犯的違法行為對澳門經濟體系有嚴重的影響,被訴實體行使有關自由裁量權對司法上訴人作出禁止入境5年之決定不存有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
- 最後陳述階段過後,司法上訴人不可再增加或減少其請求的依據。
附隨事項、司法費、醫療事故、嚴重過失行為
- 根據《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5條和第85條的規定,只有在訴訟過程中通常不會出現而需特別額外處理的事件,才需支付司法費。
- 不論是原告們聲請的第二次鑑定,或是第三被告聲請鑑定人們出席辯論及審判聽證以便就鑑定標的作解釋,均屬《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的正常調查聽證措施,不構成需獨立科處司法費的附隨事項。
- 屬嚴重過失的行為倘婦產科醫生在診治的過程中沒有適時作出恰當且符合婦產科醫學技術規則之判斷及行為,違反醫生職務上的注意及熱心義務,與社會大眾對高度專業的醫護人員應遵循更嚴謹的職業道德及專業能力要求之合理期望相悖,同時也導致一名初生嬰兒腦癱,令其本人及父母需終身面對相關問題,承受身體及精神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