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1154/2017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自由裁量權、居留許可

      摘要

      - 行政當局在處理居留許可事宜上享有自由裁量權,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
      倘有資料顯示司法上訴人的父親沒有以澳門為事實常居地及司法上訴人長期沒有與父親在澳團聚,被訴實體宣告其居留許可失效的決定不存在任何違反法律或存有事實前提錯誤的情況,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524/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314/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840/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07/2019 830/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對事實裁判提出爭執

      摘要

      -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及第562條第2款之規定,法院的裁判是以審理查明的事實為基礎。因此,倘某一事實不獲證實,且當事人沒有就事實提出爭執,該不獲證實的事實不能在作出裁判時予以考慮。
      - 倘被執行人/異議人指有關借條僅是用作擔保其向執行人返還托管股票保管單,而非向執行人借款這一事實,已被原審法院在事實裁判中明確裁定“不獲證實”,而其並沒有對相關事實裁判提出爭執,不能在上訴中要求本院推定該事實存在並加以考慮,繼而廢止原審判決和作出改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