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 法律問題
- 犯罪既遂
- 澳門管轄水域
- 量刑
- 緩刑的前提
1. 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作出法律的適用的瑕疵所指的瑕疵是指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而這個瑕疵所說的是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另一方面是事實層面的瑕疵,並非指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的缺乏方面的法律問題。
2. 上訴人所主張的沒有事實可以認定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既遂”的上訴理由,明顯是一個法律問題。如果已證事實沒有可以適用犯罪既遂,這僅僅涉及對事實的解釋和法律適用的問題,而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已經經過了事實的認定階段以及沒有了產生事實的瑕疵的問題的可能條件。因為,如果確認存在事實的不足的瑕疵,其結果將是重新對訴訟標的的審理,以及重新認定事實,而不是作出法律的改判。
3. 在本案中,雖然僅證實於案發時他們遭到海關截獲是在銀河酒店對開鄰接中國大陸橫琴地區之間的海域,但是已經足夠,即使上訴人意圖告訴法院海關存在越境執法的嫌疑,這也並非法院在本案需要審理的問題。
4. 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的描寫方法雖然有完善的空間,但是絕對不會讓人產生海關有可能越境執法的誤解,而理解為嫌犯並沒有進入澳門管理水域的事實。
5.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而法律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6. 上訴人被判處5年6個月的徒刑,沒有考慮緩刑的前提。
重複立場
倘司法上訴人在對司法裁判提出之上訴中所提出的問題已在第一審法院獲得充分的論證和審理,而有關的審理結果沒有任何可指責之處的情況下,原審判決應予以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