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中國國籍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9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因此,自加入湯加國籍那一刻起,上訴人已喪失了中國國籍。
辯論原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之規定、禁止雙重處罰原則、自由裁量權、處分明顯裁量過當、適度原則
- 具權限實體在變更加重預審員所建議的紀律處分、引用新的事實或改變原法律定性前,必須對相關違紀嫌疑人作出聽證,否則構成《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98條所指的紀律處分程序無效,引致處分行為的可撤銷。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1款明確指出撤職處分僅適用於引致不能維持職務上之法律狀況的違紀行為。因此,只有論證了相關違紀行為的性質及其嚴重性達到了上述情況才可作出該處分。
- 倘司法上訴人是被指控違反了《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所規定的熱心義務。在此情況下,其領導職務不能再作為處分的加重情節,理由在於相關職務已是違紀行為的組成部分,不應在確定具體處分時再將之獨立出來作為加重情節。
- 根據《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6條第1款之規定,處分係根據在個案中存在之減輕或加重情節,並尤其考慮違紀者之過錯程度及人格而酌科。
- 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只有在權力偏差、明顯的錯誤或絶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受司法監督審查。然而,自由裁量權不構成合法性原則的例外,仍需遵守立法者設定的準則和界限。
- 具權限實體必須按法律規定行使相關的自由裁量權,在確定具體處分時須考慮所有存在的加重或減輕處分的情節。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原審法院在“推測”嫌犯邀約被害人投資過程中跨大自己的能力,這便造成與已證事實第2點及第7點產生矛盾。因為一方面指出嫌犯向受害人表示擁有澳門合法博彩中介人牌照及在XX廣場開設賭廳;另一方面,卻接受“可能”是嫌犯誇大自己的能力令被害人感到嫌犯有十分的把握成功開設賭廳。明顯地,以上這兩種說法是自相矛盾的,而已證事實第2點、第7點及未證事實之間亦產生了不可補正的矛盾。
因為僅依據已證事實,可以說所有屬於詐騙罪的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都應該得到證實。同時,亦看不到合理理由為何唯獨屬於該罪的主觀特定故意的事實未獲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