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蔡武彬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刑事追訴時效
- 判決的確定
- 不可上訴的裁判
1. 如果判決不可上訴,判決的確定性的形成並不取決於上訴權的失去,而僅僅是因為該權利本來就不存在。
2. 對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就判處嫌犯觸犯5項《刑法典》第244條至第245條規定和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所作出的判處部分,不能提起平常上訴,也就是嫌犯本來就沒有再提起平常上訴的權利,也並不因為尊敬的終審法院院長在駁回其對裁判書製作人的不接納上訴的批示的決定的異議之後才失去。
3. 也就是說,終審法院院長的駁回對不接納上訴批示的異議的決定的時間並不決定上述中級法院的合議庭判決的不可上訴部分的決定的確定時間。
4. 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的規定,在不計算中止的時間下,自追訴時效開始進行起,經過正常的時效期間另加該期間的二分之一時,時效必須完成,即是說,對嫌犯所起訴的罪行原來的十年的時效,其追訴時效必須在十五年之內完成。
5. 有關嫌犯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規定和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的判決部分,由於在該日期前本案仍未有確定判決,對嫌犯的訴訟因時效完成,追訴權已消滅。
6. 有關嫌犯觸犯的五項《刑法典》第244及第245條規定和處罰的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的部分判決已經在此期間之前成為確定判決,並沒有受到追訴時效的影響。
- 販毒罪
- 量刑
- 犯罪預防
1. 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幅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2. 一方面,上訴人雖為初犯,但否認實施販賣毒品事實,且其非為本澳居民,以旅客身份進入澳門實施本案所針對的犯罪行為,其故意程度甚高,另一方面,上訴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單是本澳,更是全球致力打擊的犯罪行為,其性質、不法性及後果相當嚴重,毒品活動對於吸毒者的個人健康乃至公共健康及社會安寧均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犯罪的一般預防的要求極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