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事實非實際變更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摘要
1.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第2款規定如果變更是由嫌犯提出,則無需就非實質事實變更問題通知各訴訟主體。
正如本案中,由於有關事實是由嫌犯在對控罪作出聲明時提出的,原審法庭則不需要再將有關事實通知嫌犯。
2. 當被害人明知在睡房中已裝設24小時不停拍攝的錄影設備後,從來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或質疑,的確應視為被害人從其態度及行為方面已表達出一個清楚的“默示同意”。
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被害人對於在房間內安裝CCTV錄影系統已作出默示同意的判斷不存在任何錯誤。
3. 根據原審法院新增加的已證事實,嫌犯使用手提電話拍攝顯示屏上的影像,從而獲得受害人的裸睡照片,並將之透過手機微信將照片發送至受害人的手機微信內。
然而,原審判決中並未對被害人是否知悉又或同意嫌犯使用電話拍攝有關影像作出認定。
因此,原審判決患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主題
-廢止緩刑
摘要
1. 廢止緩刑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最關鍵的一點,是分析行為人在緩刑期間作出的符合同一條文a項或b項所指的違反行為,從預防犯罪的目標考慮是否仍然能透過一個刑罰的威嚇而達到,而且,是否已不存在任何合理的期盼令法院相信行為人仍具備充足守法的能力。
2. 上訴人不單是不履行有關緩刑條件,而是顯然對其暫緩執行徒刑所希望達到的犯罪預防目的不可能達致的情況,並且法院已經窮盡可能挽救一個違法者所有措施,法院所寄予的上訴人遠離毒品,不再實施跟毒品有關的非法行為的期望已落空,廢止其緩刑已經是迫不得已之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