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8 63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連續犯
      - 詐騙罪
      - 緩刑
      - 民事賠償

      摘要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起訴書及民事賠償請求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出的辯解,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上訴人的犯罪計劃是希望在每段當值時間裡,並在時機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在該段時間中能拿走最多的籌碼,而不是說其目標只是關注到每次個別行動中所涉及的少量籌碼。因此,即管在一個當值時間段內上訴人作出過多次的犯罪行為,而這些行為都是由一個相同的及唯一的主觀故意所驅使,並且每個個別行為都是實現整個犯罪計劃的組成部分,可以說,在每次值班當中發生的具體犯罪行為,不論其次數為何,都是由同一個主觀犯意所支配,應該視為單一犯罪行為。

      3. 上訴人伙同另外兩名嫌犯以分工合作的方式作出以兌換籌碼時做假及超額派彩之手法騙取娛樂場籌碼的行為與荷官將籌碼放入衫袋偷取公司款項(俗稱:“穿櫃桶底”)無異。
      再者,根據已證事實,清楚顯示上訴人擅自將屬於娛樂場以不轉移所有權之方式交付於上訴人的籌碼,通過兌換籌碼時做假及超額派彩之手法,不正當據為己有,因此,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340條第1款配合同一法典第336條第2款c)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公務上之侵占罪」。

      4.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5.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在十五段值班時段中騙取受害人的金錢確實為港幣壹佰壹拾玖萬玖仟捌佰圓整(HKD1,199,800.00),因此,原審賠償判決應予以維持。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9/11/2018 696/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對不法性之錯誤/錯誤認知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宣讀了上訴人在檢察院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盡管在台灣地區有規定管制攜帶刀械,但是上訴人對其行為的不法性是否認識亦屬於審判法庭的自由心證的範圍。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將有關刀具放在托運行李中沒有匿藏,且不可能逃過安檢的情況下而認定上訴人沒有意識其行為在澳門屬於觸犯刑事法律,上述認定亦沒有違反任何準則或經驗法則,不應予以推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71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瑕疵
      - 法律問題
      - 共同犯意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依職權改判
      - 收留罪
      - 量刑
      - 持有刀具的合理解釋

      摘要

      1. 上訴人所主張的判決所裁決的事實與載於起訴書的事實不同以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這兩項判決書的無效,實際上是認為判決書沒有載明構成共同犯罪的主觀犯罪要素事實,那麼,這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並非該瑕疵所指的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以至於不能適當地作出法律適用,包括開釋判決。
      2. 本案在已證的客觀事實中,明顯地體現了各行為人之間存在著一個整體上的共同犯罪計劃:協助非法入境者偷渡進入澳門和非法逗留澳門,免被警方發現。從這些已認定的事實已足以肯定上訴人與其他沒有被確定身份的人士有緊密的聯繫和分工,充分表明各人之間存在一個共同犯意。
      3.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法律要求法院在審理證據的時候必須對證據作出批判性分析,尤其是指出作為心證所依據的證據,而僅列舉證人的證言並指出與說明理由的內容不相符,不能構成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事實瑕疵。法院所采取的證人的證言並作出理由說明,只要不存在違反一般生活常理,所得出的結論完全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的範圍,不能成為上訴的標的。
      5. 如果按照原審法院所認定的已證事實,可以作出不同於原審法院的法律適用,上訴法院可以在不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下,作出改判。
      6. 非法入境者在嫌犯及其“同犯”的幫助下進入澳門後,其協助罪已經既遂,而在澳門境內得到嫌犯的庇護,嫌犯的行為同時也構成了額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規定及處罰的收留罪。
      7.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確立了量刑應考慮的因素和量刑的標準,並賦予法院在法定刑幅內的自由決定權。根據該等條文規定,法院在確定具體刑罰的時候必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刑事預防犯罪的要求,在法律所定的限度內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8. 上訴人對持有刀具作出了解釋,乃用於前往內地時作防身之用。然而,是否接納上訴人的解釋,這本來就是原審法院的自由審理的範圍,經過形成自由的心證,原審法院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解釋,而認定上訴人對持有刀具沒有“合理”的解釋的結論沒有任何可質疑的地方,更沒有上訴人所質疑的違反無罪推定的原則。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460/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18 43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