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的責任分擔
- 將來工資的損失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 安慰價值
摘要
1. 車輛駕駛者有遵守『道路交通法』第37條第1款的讓正在通過的行人通過的義務,但是,有關的行人在突然和冒然走進行車道的行為卻明顯減輕了駕駛者因“沒有謹慎注意路面、行人道、人行橫道及梁觀有的狀況,而未能即時適當調節車速及將車輛煞停”的事實而產生的過失。
2. 只有在沒有證實存在這些不謹慎的行為的情況下,駕駛者的肇事行為才能夠在面對步行者的突然和貿然出現的事實成為次要的責任者,甚至沒有責任。
3. 雖然不能肯定處於植物人狀態的受害人何時可以醒來以及醒來後的身體狀態如何,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受害人確實已經失去工作能力,受害人所提出這部分的損失,實際上是已經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賠償。
4. 這部分的損失的賠償將是一次性兌現,必需作一個合理的折算比例,因要考慮將來的通脹情況,計算賠償的年數的長短,受惠的金額以及人數不同而有別。
5.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6.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7.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 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