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減輕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量刑
摘要
1.即管視上訴人第一次及第二次以木方棒擊被害人的行為為一個“可理解”的狀況,但第三次的攻擊卻不可能視為合理,因為根本缺乏任何主觀上及客觀上的理由可以容許上訴人作出第三次襲擊。
最後,就法定的最後一個因素而言,即能夠明顯減輕行為人罪過方面的要求。其實在經過上述的分析後,已很清楚看到上訴人並非處於一個不能作出另外選擇的處境之中,甚至從第三次攻擊發生的過程,尤其是施襲的方式及攻擊的部位(再一次在身體最脆弱的部位及已明顯受傷的部位),都可反映出上訴人的行為不存在任何可以明顯減輕其罪過的情節。
2.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所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39條第1款b)項結合第138條d)項所規定及處罰之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致人死亡罪,判處九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約為刑幅的一半,量刑則略為過重。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七年徒刑已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