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缺乏審理
- 工資收入的事實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 安慰價值
- 工作能力的永久損害
- 將來工資的損失
- 電單車的維修費用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從原審法院的判決書的理由說明部分可見,原審法院單純依照根據卷宗的 276頁的臨床醫學鑑定作出認定,而沒有對第 288-289、372頁的醫療報告作出審理,尤其是沒有對上訴人在以第154-164頁、197-205頁、第311-340頁以及第362-372頁的請求書追加請求賠償金額的請求作出審理,或者至少必須在說理上排除這些費用與交通意外手的傷害沒有因果關係,這不是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而是一種審理的缺乏,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准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一款d項規定的缺乏審理應該審理的問題的瑕疵。
3. 由於這部分的事實涉及對上訴人是否在花費上述請求的醫療費用之時已經痊愈的認定問題,而並非單純確定醫療費用的單據的認定的問題,上訴法院沒有條件對此證據作出審理,應該由原審法院的同一合議庭必須重新對該證據作出審理,重新認定事實,然後作出決定。
4. 作為一個物業公司的東主以及地產中介經紀人,肯定有收入,那麼,原審法院所得出的沒有收入的結論在邏輯上讓人無法接受,很明顯,陷入了審理證據方面的錯誤。
5.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6.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的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7. 關於確定了人體的部分永久傷殘率(IPP)之後,這種被稱之為“生物實質損害”可以獨立得到賠償,甚至從精神損害的賠償法律依據得到賠償的肯定後,放進物質損害賠償一類計算之。
8. 受害人處於30%長期無能力狀態且不可能恢復,考慮這種損害的賠償是根據《民法典》第560條所規定的,應以金錢訂定對其的賠償。
9. 由於原審法院證實民事原告具有30%的傷殘率,因此而失去30%的賺取工資的能力,僅憑此事實,對於確定將來收入損失這些本來就必須考慮很多不確定因素的請求,以及法律賦予法院對此依照衡平原則作出裁判的權力,應該對這個法益作出保護,而使受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
10. 由於本合議庭作出了上述發回重審以查明上訴人的具體收入的事實的決定,那麼,作為具有重要因素的工作收入的事實對於決定本上訴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原審法院應該在查明該事實之後,作出具體賠償金額的決定。
11. 原審法院根據交通局的車輛檢查報告所載明的車輛損毀的項目確定應該收取的維修費用的項目,沒有任何的錯誤,而原告所作出的“搭單”更換零件的部分費用不應該由民事被告承擔。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