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破產
清償債權要求
和解建議書
摘要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破產一經宣告,全部債務立即到期。
接著,破產人的債權人須在指定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要求(《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以及如有需要時,針對被扣押為破產財產提出行使返還權的要求(《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宣告破產的判決會在《政府公報》內公布,此外亦會在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章上刊登,因此債權人自判決公布於《政府公報》之日起計的指定期間內,向審理破產程序的法院提出清償債權要求。
另外,在審定債權的第一審判決作出後,破產人、其繼承人或代理人、債權額超過半數的債權人或破產管理人,有權聲請召集債權人會議,以便就所提交的和解或協議作出決議(《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在會議上,債權人可以就債務延期償還、減免債務等問題作出適當讓步,並透過決議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經法官認可的和解協議,對未要求審定債權之債權人亦具約束力。
被告作為被扣押產財產的預約買受人,未正式與破產人(預約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而該等預約合同僅具債權效力。基於沒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且其後受和解協議所約束,因此其債權早已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