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袒護他人罪
- 未遂犯
- 量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我們一直認為只有在遺漏審理訴訟標的之事實時,尤其是在所認定的事實存在漏洞而無法進行法律適用的情況下,方沾有此瑕疵。這種瑕疵並不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缺乏任何可以歸罪的要件,也不同於認定事實所基於的證據不足。
2.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3. 如果僅僅不同意原審法院的審理證據所得出的結論,或者單純認為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所依據的證據不足,而以此質疑法院的自由心證,則是明顯不能成立的上訴理由。
4. 原審法院的心證無任何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已經確定及證實了第一嫌犯A才是駕駛者,則第二嫌犯B必然不是司機,故其向警方冒認司機的行為便構成「袒護他人罪」。
5. 「袒護他人罪」第一款的犯罪要件是意圖使已實施犯罪之人免受刑罰或保安處分,而阻止警方進行全部或部份的證明活動,或對該等活動作出欺騙。衹要存在這個意圖則構成了該罪名,也就是說,在主觀罪過方面,法律要求嫌犯必須是直接故意或者間接故意,而或然故意則不構成此項罪名。
6. 法院在量刑時在法定刑幅內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上級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量刑罪刑不符或者刑罰明顯不當的情況才有介入的空間。
-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 自由心證
- 巴士的輪距差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規定的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我們一直認為只有在遺漏審理訴訟標的之事實時,尤其是在所認定的事實存在漏洞而無法進行法律適用的情況下,方沾有此瑕疵。這種瑕疵並不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缺乏任何可以歸罪的要件,也不同於認定事實所基於的證據不足。
2. 事實審理的自由心證是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而法官,在運用法律所賦予的審理證據的自由時,需要遵循法律對此自由附加的證據原則和客觀標準,遵守一般的生活經驗法則的義務。只有這樣,上訴法院才可能對是否存在事實審理的無效情況作出審理。
3.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肇事巴士在直行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以及沒有視角差的問題的情況下,卻發生了受害人右腳捲入車底被車輪輾過的結果,這個結論讓然無法從正常的邏輯去解釋,明顯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錯誤。
- 法律問題
- 扣押物的沒收
1. 上訴人的上訴所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指責的是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針對上述扣押物充公及銷毀的決定錯誤適用法律,違反了《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與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毫無關係。
2. 《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之適用是要因應有關扣押物的性質及案件情節的考量,只要能顯示出其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3. 原審法院的確在被上訴裁判中,並未提及曾審查及調查上述扣押物是與犯罪事實有關或曾經用於犯罪,由於缺乏認定相關事實,以致不符合適用《刑法典》第101條而將扣押物充公的前提,應該將其返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