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欠缺理由說明
事實前提的錯誤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法律前提的錯誤
違反適度及適當原則
摘要
1. 理由說明屬行政行為有效性的要件(requisitos da validade),而通知行為僅為行政行為產生效力的要件之一(requisitos da eficácia),兩者不能混一談。若欠缺行政行為的這一要件,則有關行為可予撤銷。若欠缺作出通知,或僅欠缺《行政程序法典》第七十條所指通知內容應具備的某一要件,則只導致行政行為對未獲通知的利害關係人不產生效力(ineficácia),而非導致行政行為沒有效(invalidade)。
2. 事實前提錯誤是指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事實並非真正事實,或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錯誤地認定事實,並以該錯誤認定的事實為事實理由作出行政行為。
3. 無論是刑事訴訟範圍採用的強制措施或是行政法範圍內實施的拒絕入境或禁止入境的措施,均不屬具制裁性質的犯罪法律後果之列,或屬提前執行的刑罰,故並無侵犯無罪推定原則之虞。
4. 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犯罪的半公罪屬性僅為刑事訴訟前提問題,與該罪狀具備損害法益的性質無關,故不能單憑其半公罪屬性而推論出該犯罪不會對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
5. 以違反例如適度或公正原則為由撤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行為時,只有在明顯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等原則的情況下,法院才進行干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