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禁止從事業務之保安處分措施
作為一名的士駕駛員,嫌犯必然完全清楚不能以任何名義或不合理地向乘客收取法定車資以外的其他款額,但他卻偏偏如此為之,並在乘客表示拒絕後心感不滿,開始以粗言辱駡乘客,接著更先開始向乘客實施身體侵害的行為,最後造成乘客一個被評定為需要15天康復的傷害,包括受害人耳鼻骨骨折及右側上頜切齒半斷。
嫌犯的上述行為足以構成明顯違反相關的士駕駛員的固有義務。
本案中已具備一切《刑法典》第92條第1款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本院根據上述第92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因嫌犯明顯違反其從事出租車司機之固有義務,且嫌犯亦具有再次作出同類不法事實的危險,禁止嫌犯從事的士駕駛員,為期二年。
過錯責任
經分析駕駛者以及行人的行為,本院認為,由撞擊地點以及車廂內錄像顯示,被害人並非突然出現在嫌犯車輛前面,而原審法院經對比嫌犯和被害人的行為,兩人違反交通法規的程度,認定嫌犯違反道路交通法的程度高過被害人並訂定駕駛者,即嫌犯對是次交通事故需負70%過錯責任,本院認為有關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假釋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為第二次入獄,在上一次服刑期滿獲釋後,在不足一個月時間內又再次實施犯罪行為。上訴人所觸犯的多種罪行(包括加重盜竊罪、詐騙罪及抗拒及脅迫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擾亂本地居民以至來澳旅客的生活安寧。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附加刑
另外,相對於《道路交通法》第94條的規定,第90條是特別規定專門適用於醉酒駕駛或受麻醉品或精神科物質影響下駕駛的情況,在其他法律規定無訂定較重處罰時,應優先採用。
經比較,第90條的附加刑規定是要比第94條第1)款的重,特別是該附加刑的下限,由94條規定的兩個月調升至第90條規定的1年。
從上述兩方面分析,本案必須適用《道路交通法》第90條第1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