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康復期後的收入損失賠償)
摘要
1. 是次交通意外使民事聲請人從2016年1月17日至2027年4月19日(共11年3個月2日,即4052日)減少了25%的工作能力,期間的薪金損失應為澳門幣793,513.29元。(澳門幣783.33(23,500.00元÷ 30) X 4052日X 25%),而由於一次性收取,則以該金額的60%計算,則為澳門幣476,107.97圓。
因此,被害人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康復期後的收入損失賠償)應該為澳門幣476,107.97圓,但是由於被害人只要求澳門幣475,200圓的賠償,本院只能判處有關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