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法律問題
- 扣押物的沒收
摘要
1. 上訴人的上訴所提出的問題實質上指責的是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針對上述扣押物充公及銷毀的決定錯誤適用法律,違反了《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與獲證明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毫無關係。
2. 《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之適用是要因應有關扣押物的性質及案件情節的考量,只要能顯示出其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須宣告喪失而歸本地區所有。
3. 原審法院的確在被上訴裁判中,並未提及曾審查及調查上述扣押物是與犯罪事實有關或曾經用於犯罪,由於缺乏認定相關事實,以致不符合適用《刑法典》第101條而將扣押物充公的前提,應該將其返還。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聯合他人共同合作並協助運載兩名不具備留澳資格的人士以偷渡方式進入澳門,其目的是為了收取合共人民幣8,000元的酬勞。
上訴人所觸犯的協助非法入境罪屬於嚴重的罪行,對社會秩序帶來相當嚴重的負面影響,另外,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亦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在服刑期間,上訴人於2016年9月26及2017年8月18日因違反監獄規則而被處罰。上訴人近年的表現並未有所改善,獄方對其行為的總評價為“差”,僅憑上訴人在服刑期間的表現並不足以使法院就上訴人提前獲釋後能否誠實生活不再犯罪作出有利的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