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480/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270/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附加刑之間的競合
      - 緩刑

      摘要

      1. 在附加刑的問題上,立法者並非以行為人罪過程度作為考慮因素,而是以行為人個人安全或社會集體安全為出發點。所以,主刑與附加刑是存有質方面的不同,導致在制度上亦出現差異。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3款的規定,僅在實施吊銷駕駛執照後一年,被判刑人方可重新申請參加駕駛考試。但當出現另一個禁止駕駛期間在這一年中倘未完成的情況下,則需要等待該期間屆滿後方可參加考試。因此,立法者是預見到兩種附加刑同時並存的情況,並為此情況作出上述規定。相反,從邏輯的角度考慮,倘若接受兩個附加刑之間存在競合的話,馬上會出現一個實際上不公平及不合理的現象。
      因此,附加刑中不存在處罰競合的可能,應該為實質並罰(Cúmulo material )。

      2. 雖然上訴人有固定職業,亦在庭上對控罪作出毫無保留的承認,但是嫌犯已有三項的犯罪紀錄,從上訴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實施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上訴人漠視本澳法律,惘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嚴重缺乏交通安全意識。更甚,上訴人正是於前案徒刑暫緩執行及禁止駕駛期間再次實施本案的違令及醉駕的不法行為,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1079/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1120/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及3款的適用
      - 證實了吸毒和販毒行為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行為人為吸食而持有超出一定數量毒品,不問其除吸食外有否其他目的,尤其無需證明行為人是否有將毒品讓與第三人等販毒行為,就足以構成「販毒罪」。
      2. 然而,如此適用的前提是僅僅證實嫌犯的單純持有毒品的行為,如果證實了販賣的行為,就按照情況直接適用第8或者第11條的規定,無需通過第14條第2、3款才適用。
      3. 第14條第3款中所謂的“計算在內”,僅僅也是為了計算上的考慮,絕對沒有在同時證實嫌犯的販毒和吸毒行為的前提下,將吸毒罪予以吸收的考慮。
      4. 為獲得特別減輕刑罰,必須因為存在構成該效力的情節而顯示出事實之不法性、行為人之罪過或者減輕刑罰之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狀況。
      5. 如果行為人一直保持良好行為並在犯罪之後作出顯示其真誠悔悟的行為,根據刑法典第66第2款 c、d項的規定,可以特別減輕刑罰,但不是必然的。
      6. 單純證明上訴人在偵查期間所表現出的與警方合作的態度,不可能具有《刑法典》第66條第1、2款所規定的明顯減輕其犯罪的不法性以及懲罰的必要性的特別減輕情節,充其量其自認及合作態度只能以《刑法典》第65條的量刑情節作一般性考慮。
      7.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依此原則及標準選一合適刑罰的自由,只要沒有明顯“罪刑不符”及“刑罰明顯”過重的情況,上訴法院是儘量不介入審查的。
      8. 《刑法典》第48條第1款所規定的緩刑制度,是在一定的形式及實質前提之下,法官得暫緩執行具體量刑不超逾3年的徒刑。這個決定乃建基於對行為人有利的社會評價以及考慮到犯罪預防(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即指法院經過整體考慮行為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及犯罪情節時候,而得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足以適當及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可預見行為人受到刑罰的威嚇和譴責後,即會約束自己日後行為舉止,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以及即使徒刑被暫緩執行,亦不致動搖人們對法律的有效性及法律秩序的信心,無削弱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的結論的前提下,對判處的徒刑決定予以緩期執行。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6/2018 170/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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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