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文件附入期間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摘要
1. 本案中,原審法院在2016年2月2日,第一次審判聽證完結時宣告審判聽證結束,並讓控辯雙方作出了口頭陳述。
在結束審判聽證後,B向卷宗遞交關於車輛維修費用的文件書證。
原審法院接納有關文件,並在2016年3月15日再次召開審判聽證。
然而,有關文件是關於車輛的維修金額,很明顯不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所指的涉及量刑之事宜,因此,亦不符合上述條文作為重新開始調查取證的情況。
但是,上訴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上述不當情事提出爭辯,有關瑕疵已得到了彌補。
2.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曾對受害人的車輛作出腳踢的毀損行為,直接導致該車左邊車身嚴重凹陷,然而當中並未提及上訴人對該車輛的其他部分作出毀損行為及造成破壞。
因此,根據一般經驗法則,關於車輛維修的文件書證中所提及的左尾沙板毀損是否與本案的犯罪行為能建立起必要的因果關係的確存疑。再者,文件中亦缺乏具體該等維修費用的詳細列明。
而加重毁損罪的巨額並非指物之價值,而是指毁損的價值,因此有關維修費用的金額對上訴人的法律定性有着重要的影響。
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觸犯相關罪行時確實患有審查證據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