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訴訟時效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1. 本案時效因具有中斷及中止的情況,仍未屆滿。
2. 本案中,將有關的證據綜合考慮,包括證人在發現假鈔後通知上訴人的一刻起,再從上訴人對假鈔的處理方法,明顯與其本人在一般處理買賣中貨款完全不同的手法(缺乏任何買賣單據或文件令人相信這些假鈔來源於買賣貨款),直至後來該等假鈔的使用方法(刻意地只把當中的兩張混合在真鈔中作還款給受害人之用)。並在之後到銀行,上訴人亦沒有如其本人所作解釋般,直接就把全數假鈔連同真鈔一併存入,僅僅把真鈔存入而保留假鈔。其最終的所謂突然想起希望把假鈔用作支付保險金更只是上訴人單方解釋,從未得到任何文件上或其他證據加以支持。
3.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4. 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對起訴書內的事實以及上訴人所提及的答辯內容作出調查,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罰金代刑
1. 雖然上訴人試圖把所有關於填寫載有其本人簽名的申請書內容歸責於當時陪同上訴人一起到法院的律師身上。但是,這都不能合理地解釋為何上訴人會在“無意”的情況下在該申請書上簽字,更不能把其個人與該文件的關係進行割裂。
2. 在本案並沒有發生在證據性說明理由與裁判之間存在不可透過上訴針對的裁判本身克服的不相容性。盡管上訴人對事實認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仍然必須遵守自由心證原則。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司法裁判之上訴的標的、中醫師資格認可
- 司法裁判之上訴的標的為原審法院的判決,其目的在於審理有關司法決定是否正確,在此前提下,倘有關問題在原審程序中從沒有被提出及審理,那則不能成為上訴的理由,否則有違訴訟恆定原則,等同於在上訴程序中接納新的訴因。
- 根據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e)項及第7條b)項之規定,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在“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之框架內針對中醫師資格作出認可。
- 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於作出認可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權,憑其認知、經驗及心證篩選及判斷哪些屬“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之具體內容及要件。
- 評審委員會可因應社會變化、日常生活經驗及專業認知(包括經諮詢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港澳台辦公室之意見)而收緊評審標準,排除不獲中國內地官方認可為執業考試報考條件之中醫課程。
- 不能把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對“從事職業之適當培訓”預設評審準則(基準)及嗣後作出修改之情況,視為屬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又或違反《基本法》第129條首部分所規定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以及錯誤適用第84/90/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