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商標的識別能力
“XX國際電影節”
- 上訴人的商標為混合商標,並載有“XX國際電影節”,英文為“XX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的表述,所表達的內容是項目或活動,屬於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第1款b項的規定,該文字部分本身不具有商標的識別能力。
- 本身不具先天識別性的標記,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該標記於市場及商務中經長期使用後,相關消費者已可以將之視作識別一定來源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該標記則具有商標功能,從而可以批准註冊。
- 當一般大眾市民看到或聽到“XX國際電影節”這幾個字,基本上只會聯想到一個在澳門舉辦的國際性電影節目活動,而並不會將之視作為上訴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活動的標記,因此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99條2款的規定,該表述不具識別能力,不應視為由上訴人所專用。
假釋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吸毒及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 訴訟無效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 不當扣留證件罪
1. 原審法院在庭審後將上訴人的違法行為更改法律定性,改判上訴人觸犯了一項《刑法典》第21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賭博高利貸罪及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6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扣留證件罪,兩罪的刑幅分別為三年徒刑及一至五年徒刑。改判的主要原因可以很清晰地發現是與證件索取的時間有關。
原審法院在變更法律定性沒有加重上訴人行為的嚴重性,亦沒有對上訴人的辯護帶來任何影響,因此,有關告知可以免除,而原審法院沒有通知上訴人的做法沒有違反任何訴訟規定。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有關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根據第5/2004號法律第3條之規定,只有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或博彩中介人具備資格從事信貸活動。即使是博彩合作人,都不能以其名義或資金從事借貸業務。
4. 從已證事實中,上訴人的行為已滿足了第6/96/M號法律第6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當扣留證件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