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不可抗力
摘要
根據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三)項規定,“行政長官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為批給所指的許可,尤其應考慮上訴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之目的及其可行性”。
- 上訴人一旦申請在澳居留的目的是為了跟父親團聚,就必須以澳門為常居地,儘管需要接受治療,亦應以澳門為生活中心。
- 然而,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17個月期間,上訴人僅在澳居留40天,這情況與當初申請來澳與父親團聚的目的背道而馳,加上澳門與珠海僅一關之隔,除非上訴人能夠證明其身體狀況不佳導致完全無法回澳居住,否則因己意選擇不在澳門居住並不屬於不可抗力。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屬於嚴重的罪行,上訴人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的時間長,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不低,犯罪情節具有相當的嚴重性,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帶來相當負面的影響。
2. 由於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仍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