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量刑過重
- 緩刑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兩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犯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毒品問題是當前社會遇到的一個極大的問題,因為不但毒品(尤其是新型軟性毒品)的製造及販賣日見猖獗,最重要的一點是主要的吸食群體乃社會年輕的一代,這不單對吸食者個人身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同時,毒品販賣的擴散更會摧毀整個社會的年青一代,對現今,以至將來社會的穩定帶來莫大的負面影響。更甚者,當中受影響的層面不單單是個人健康及公共衛生,以致社會倫理、家庭、經濟各個層面都會受到不必要的衝擊。
4.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5. 上訴人所持有的器具(錫紙)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應作出懲罰。
主題
判決通知方式
摘要
在第9/2013號法律修改前的《刑事訴訟法典》第317條第2款及第3款明確規定在有罪判決宣讀後,是採用發出拘留命令狀或嫌犯自願向法院投案的方式將判決通知嫌犯。因此,本案應執行拘留命令狀或在嫌犯自首時,將判決通知嫌犯,並不存在容許以函件方式作出判決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