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960/2017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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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馮文莊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59/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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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42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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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264/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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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6/2018 395/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過失傷害身體完整性的刑幅
      - 量刑

      摘要

      1. 《道路交通法》第93條第1款的規定的新刑幅有著明顯的強制性,完全不取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也不存在嫌犯權利突然受到傷害或遭到不公平對待的情況。
      有關刑幅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並非上訴人所提出的突然提高或加重的刑幅,而原審法院只是欠缺在裁判中詳細列明在刑罰選擇時所適用的條文,並不構成《刑事訴訟法典》第360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判決無效情況。
      2. 在衡量上訴人的過錯時,本院發現根據原審法院已證事實,並不足夠容許裁判者判定上訴人的過錯。雖然原審法院在事實判斷中考慮了上訴人見到被害人的距離,但是這應該反映在事實中,另外,現場環境是否可以容許被害人合法調頭,上訴人是否有刹車痕等等事實對認定是次交通意外雙方的過錯責任亦屬重要及不可缺少的。
      原審判決存在了《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在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