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 羈押強制措施的前提
- 平等原則
摘要
1. 盡管案件已進入審判聽證階段,不排除兩名上訴人再次作出擾亂證據之搜集的行為。除此之外,由於兩上訴人曾違反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因此,存有兩上訴人再次接觸、互相串通不實口供,以影響訴訟程序的正常進展之危險。
另一方面,根據卷宗監聽資料,充份反映出上訴人A在本案偵查期間,已經有逃跑避查的記錄。而B則在發現被跟蹤後,遊說A再次離開澳門以免受調查,可見兩上訴人已存有逃走或有逃走之危險。
2. 在卷宗調查初期,兩上訴人亦與案中其他嫌犯一樣,被處以非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
然而,由於兩上訴人違反了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而被刑事起訴法庭採用羈押措施。
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到,兩上訴人的狀況與其他嫌犯不同,兩上訴人不可以平等原則指責原審法庭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