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財產清冊
財產清冊附隨事宜
《民事訴訟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及隨後條文規定的財產清冊程序,基於其功能是旨在終結遺產由多人共同擁有的狀況或分割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因此其程序的設計和結構並非如普通訴訟程序般嚴謹,尤其是全面落實辯論原則的訴辯書狀部份和較嚴謹的證據調查程序方面。因此,若涉及就待分割之財產和由利害關係人共同承擔的債務的存在、屬性或份額等較複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時,法官可以和應該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不在財產清冊程序中,以附隨事宜方式解決上述的問題,而是裁判不予審理和不把有爭議的財產或債務列入財產目錄,和決定留待利害關係人循一般訴訟程序解決。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量刑
1. 《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前提是,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的罪過的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也就是說,不僅要有明顯減輕事實的不法性或行為人罪過的情節,而且還要有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的情節,即明顯減少預防的要求之情節。
2. 減輕情節的多寡絕對不能必然導致特別減刑,而是必須表明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也就是說,只有在評價具體案件中出現的所有情節之後,如果事實的整體形象產生了事實不法性、行為人罪過和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果,才應使用刑罰的特別減輕。
3. 單純的自認, 以致是毫無保留的自認以及承認控告書中的所有事實,只是在無可抵賴的事實面前作出的,並不能明顯減輕其行為的不法性和罪過,不能適用特別減輕情節。
4. 《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具體刑罰應在最低刑幅及最高刑罰之間,以罪過及刑罰目的作出決定。一如我們所認同,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有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量刑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盜竊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非常活躍,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侵犯公民及遊客對動產的所有權,影響本澳的形象,亦影響有關行業的正常運作及社會安寧,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 長期無能力之財產損害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1. 雖然被害人已年滿65歲,但當時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由於是次交通意外,被害人不但失去原有的強健體魄,同時亦成為了殘疾人士,生活上的種種不便,導致被害人失去往日的快樂與朝氣;從有關被害人的身體肢體的受傷程度,尤其是永久性無能力被確定為10% ,傷殘對其生活、工作的影響程度,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二十五萬圓的長期部分無能力賠償金適合,不需作出修改。
2. 經綜合衡量已證事實中種種相關情節,尤其是被害人需進行兩次手術,被害人之傷勢留有創傷性關節炎之後遺症及遭受10%的永久傷殘,考慮這種種令上訴人所遭受的傷害、痛苦及不便,並由此而引起的不適及恐懼,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及第3款的規定,本院認為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對被害人支付澳門幣四十五萬的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賠償金適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