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刑法典》第288條犯罪集團罪
-第6/2004號法律第14條協助罪
-協助罪與收留罪的關係
-量刑過重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有關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A實施了有關行為,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控訴書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而各上訴人亦沒有提交答辯書或事實以作調查,因此,不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3.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相關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4. 從有關的說明中,可以清楚看到,原審法院從相關事實中總結到各嫌犯的行為符合了犯罪集團罪的組織要素,穩定要素及犯罪目的要素。
5. 關於協助罪,雖然卷宗內並未扣押有關船隻,但是透過多種證據,包括監聽、跟蹤及相關偷渡人士的證言,可以認定有關人士是在各嫌犯以及他人所組成的犯罪集團安排下乘船偷渡進入澳門的,所以,原審法院有關判罪正確。
6.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各上訴人為取得財產利益,除了協助四名偷渡客以非法入境方式進入澳門外,亦安排他們在澳門的行走路徑以及乘坐車輛到各集散地點。
雖然協助罪及收留罪所保護的法益相類似,都是為保障澳門入境及逗留的良好監控及治安,但是兩個條文所懲罰的行為卻不大相同,前者所懲罰的是協助非法入境,而後者所懲罰的是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的行為。由於行為不同及各自獨立,因此,兩者之間不存在吸收的關係。
7. 在量刑時,法院亦須考慮各上訴人並非本澳居民,來澳犯罪,與他人共同決意與他人共同決意,進行參加犯罪集團罪、協助罪及收留罪的活動,為自己和他人獲取不正當利益。
另外,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參加犯罪集團罪、協助罪及收留罪所帶來的影響,已不只屬於某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內部事務,相反,已發展到一個跨越地區性的問題。上訴人有計劃地伙同他人犯罪,顯示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負面影響。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犯罪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