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唐曉峰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 嫌犯以“證人”的身份作證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從犯
- 判決無效
摘要
1.本案中,原來的嫌犯B而言,涉及到他本人的犯罪行為部分,在本案中已經透過終審法院的裁決得到終局裁判,並已成為確定判決。這樣,在針對上訴人A的重審中,不會、亦不可能對B已作出的裁判帶來任何影響。
在終審法院對同案嫌犯(證人)B作出確定判決一刻起,其已失去法律期望給予嫌犯權利保護的正當合理理由。相反,曾經的同案嫌犯必須履行另一法定義務,即以證人的身份在庭審上作證以協助法院尋找事實的真相。
2.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亦沒有超出控訴書所勾劃的範圍。
3. 上訴人知道B是透過其本人之接載而令販毒行為變得便利及安全時,其接載已屬一個刻意協助他人犯罪的行為,使他人之犯罪計劃變得更順利。
即是上訴人不論在客觀行為上,以至在主觀故意方面,都是以從犯的身份參與了相關的販毒罪。
4. 本案中,原審法院並沒有添加任何“新事實”或者變更,所有載於起訴書當中的事實是完整得到保留及肯定。從正犯轉變成從犯僅限於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更何況,不僅只是被歸罪的罪狀沒有改變,同時亦是從一個較重的處罰轉化成較輕的處罰。在這樣的情況下上訴人的辯護權沒有受到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