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並指出了由上訴人所作出的暴力行為,並不必然需要行為人存有傷害他人身體完整性之故意,因為重點在於該暴力行為是否能導致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執行任務。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資訊權、《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
- 立法者在《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中明確要求提供資訊、查閱卷宗出證明之訴應在發生下列首先出現之事實時起20日期間內提出:
a) 自向行政機關提出要求之日起開始計算之有關期間屆滿後,行政機關仍未滿足該要求;
b) 明示拒絕滿足有關要求;
c) 部分滿足有關要求。
- 雖然立法者沒有限制資訊權的行使次數,即相關權利人可多次重複行使有關權利,然而這不代表每一次行使有關資訊權被拒後均可再次計算《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所指的期間。每個個案需獨立審視處理。
- 倘為著同一目的而再要求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被拒,而被拒的內容和第一次請求被拒的相同或已包括在第一次被拒的內容內,那便不能以第二次聲請被拒這一事實而再次重新計算《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所指的20日期間。
- 相關的立法精神在於當利害關係人的資訊權不獲得或不完全獲得滿足的情況下,其須在法定的20日期間內行使訴諸法院的權利,讓有關問題可得到迅速審理。因此,立法者不但製定了訴權期間方面的限制,還將有關訴訟程序定性為緊急(《行政訴訟法典》第6條第1款c)項)。
- 否則,立法者在《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中要求在首先出現之事實時起20日期間內提起訴訟便變得無任何意義了,同時亦變相讓有心人可藉著不斷為著同一目的重複申請提供資訊、查閱卷宗或發出證明,不當地重新獲得《行政訴訟法典》第109條所規定的訴權期間。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 量刑
1.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持有吸管及玻璃器具,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經分析相關圖片可見,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及耐用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能作出懲罰。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