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偽造文件罪與使用偽造文件罪
摘要
1. 在卷宗內未查獲案中所指租約的正本,而在欠缺其他佐證下,原審法院未能認定有關租約正本是由嫌犯所偽造的。在不獲證明該文件(租賃合同)是透過嫌犯本人製造的前提下,原審法院繼而得出該文件是透過第三人製造的結論並無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
2. 除了租賃合約本身外,有關向財政局提交的收益申報書亦符合《刑法典》第243條a)項(1)款的文件定義,因為除了屬於文書外,同時亦適合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租賃關係作為企業(嫌犯)營運的開銷及作為對方必需繳納稅收的憑證)。因此,嫌犯的行為應理解為一個虛假聲明的行為。
換而言之,根據已證事實,嫌犯的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行為已觸犯一項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
主題
- 第57/9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d)項及e)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摘要
投保者,巴士公司,須對交通事故負責任。而被害人,作為巴士公司的僱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意外並受傷。
從上述的事實中可以看到,被害人的情況正正符合上述第4條第1款d)項所規定的情況,因此,其所受損害的賠償責任被排除在相關保險的保障外。
雖然上述規定似乎與前述保險合同所體現公共利益原則的社會功能相違背,但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只能根據相關的規定作出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