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8 151/2017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軍事化人員
      熱心義務

      摘要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熱心義務是指認識法律與規章之規定及由上級發出之指示,以及獲取及完善知識及工作方法,以便有效及積極行使其職能。
      而在履行熱心義務時,《通則》第2款b項指出軍事化人員尤應即時向上級提供有關工作、司法及紀律事宜之正確資訊。
      誠然,條文內“即時”一詞已經充分表達了軍事化人員在知悉有關資訊後,必須立刻主動地向上級提供有關資訊的意思,否則這規定將變得沒大意義。
      在本案中,司法上訴人於2015年12月下旬接獲法院的通知,因其涉嫌超速駕駛所以需要在2016年3月8日下午3時30分出席初級法院的審判聽證,但上訴人僅於庭審當日早上11時,即是在庭審開始前四個半小時才向上級作出匯報,其行為可以影響部門的正常運作及其他同事,同時上訴人的個人行為(超速駕駛)有可能構成違紀,所以有必要向上級提供有關紀律事宜的正確資訊。
      當上訴人聲稱不知道有需要向上級即時匯報有關事宜或基於自身的認知錯誤而沒有作出匯報時,更能反映出上訴人沒有注意與其職務切身的法律規定,從而更清楚顯示上訴人違反了應遵守的熱心義務。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8 688/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8 95/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8 1064/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法律問題
      - 法人違法
      - 法人的主觀意志的表現
      - 依職權裁定損害賠償

      摘要

      1. 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無法接受的結論、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在審查證據時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2.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關鍵在於主張原審法院在審理上訴人所簽署的文件的時候就認定上訴人存在構成違法行為的主觀故意,陷入了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實際上,上訴人所提出的問題也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根據已證事實是否足以認定上訴人的主觀故意,這是一個法律適用的過程,只要在已證事實中存在足夠的事實,法院完全可以通過推論的方式(ilação)得出上訴人是否存在故意的結論。
      3. 第7/2008號法律第83條第2款並不是一個“推定罪過”的條文,而是規定,與該法人一起負連帶責任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代表該法人的人的前提是有事實“判定須對有關違法行為負責。
      4. 法人本身並不具有像人類一樣的思維,包括作出法律所規定的主觀意志的行為,然而,我們不能忘記,其所有的意志均是通過其管理者的行為來實現,並將該行為通過符合公司章程的核准而轉化為公司本身的行為。
      5. 受害人沒有提出民事請求,正是原審法院依職權適用“勞動訴訟程序法”第100條的前提條件。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2/2018 47/2018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尤其是被害人及證人清晰的證言,結合通訊內容及上訴人所簽署的欠單的文件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2. 上訴人所觸犯的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於嚴重罪行,而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且有關金額為港幣141,000.00元已接近當相巨額的金額。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故此,原審法院的量刑並非明顯的不合理。
      然而,上訴人最終都對被害人作出賠償,雖然有關賠償在原審法院作出判決後,所以不屬於《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所規定的特別減輕情節,但是亦應該可以反映在量刑方面。經考慮所有情節,本院認為判處上訴人二年三個月徒刑較為適合。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