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827/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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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2/2017 625/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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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7 1071/2017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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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7 500/2017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7 810/2016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通知、違反法律、合法原則、善意原則

      摘要

      - 行政當局根據有關利害關係人提供的地址寄出有關公函作通知,且收件人為申請居留許可的家團代表這一做法並沒有任何不妥。
      - 立法者要求行政當局有作出通知的義務的目的在於希望利害關係人可透過通知獲悉有關行政行為的內容及其理據,以便作出適當的行動(遵守有關決定或對有關決定提出爭議)。
      - 通知本身並非行政行為的構成要素,充其量也只是產生效力的元素,茲因在利害關係人未獲通知,而有關通知是依法必須作出的情況下,有關行政行為不會產生應有之法律效力。
      - 倘第二司法上訴人是以虛假的方式騙取有關居留許可,其行為不但構成刑事罪行,亦令批准其投資居留許可及其後的續期許可變成無效的行政行為。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2款之規定,任何行政機關或法院可隨時宣告行政行為無效。
      - 澳門投資貿易促進局去函澳門身份證明局收回第二司法上訴人的身份證的行為僅是被訴行為的執行行為,即使該行為存有非有效瑕疵,也不影響被訴行為的有效性。
      - 倘被訴實體只是依法宣告基於犯罪行為而作出的行政行為無效,有關行為並沒有違反法律、合法原則和善意原則。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