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上訴利益
- 一事不兩審
- 重複衡量犯罪情節
摘要
1. 原審法院就民事原告的請求僅對第二民事被請求保險公司作出判決,並沒有對上訴人作出任何判決,包括即使“因其將來需前往澳門醫院接受物理治療而產生之將來損失,並於執行判決時另行結算”的部分超過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也不將對上訴人有任何的損害,上訴人就不具有上訴的利益。
2. 根據一事不兩審原則,在澳門特區提起的刑事訴訟中,任何嫌犯不能因同一行為被審判兩次。
3. 上訴人的同一駕駛行為因侵犯不同的法益而分別被判處兩項不同的罪名,由於分屬不同的卷宗以及不同的審理時間,只要判處後一項罪名的決定沒有違反一事不兩審的原則,對後一個罪名,只要符合道路交通法典的規定,法院仍然判處禁止駕駛的附加刑。
4. 雖然原審法院對同一交通事故所產生的刑事責任或後果分案處理的做法已經不可改變,但是,法院不能在進行後審的案件的量刑時以前一審結的案件的犯罪記錄作出嫌犯“並非初犯”的重複衡量。
5. 原審法院基於上述的重複衡量犯罪情節所導致加重對嫌犯的懲罰,上訴法院應該予以糾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