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法律定性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本案中,透過被害人聲明、證人D在庭上的聲明以及卷宗第190頁的借據作為證據,當中多次提及涉事玉器的價值,原審法官採納上述證據從而得出涉事玉器價值屬相當巨額的結論,並沒有錯誤的地方。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3. 根據已證事實,上訴人假借向被害人購買相關玉器的理由取得該批價值不菲的玉器,然後在未支付價金下逃去無踪,雖然關於上訴人所行使的詭計方面可以作更具體細緻的描述,但是,上訴人虛構一個買賣,在收取相關玉器後逃去無跡,這一事實已是詭計,而亦能滿足詐騙罪的罪狀構成要素。
因此,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詐騙罪的裁決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應予維持。
4.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判處三年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5.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