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人民幣78萬,而其彌補金額僅為15萬,即約為總損失額的20%,受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2. 上訴人觸犯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可被判處二年至十年徒刑之刑罰,刑幅達八年。經分析具體情況,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四年六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澳門居民,在被捕前有穩定收入,但為了獲取不法利益,透過假意向被害人出售車輛,其後借故把車輛借回後到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補發所有權登記憑證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達巨額的款項;之後,又在接受該案件偵查的期間內,故意實施所被判處的販毒罪行,同時還持有毒品及器具以作吸食毒品之用,可見,上訴人的犯罪故意程度甚高,行為屬嚴重。
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