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平等原則
- 羈押強制措施的前提
摘要
1. 在卷宗調查初期,兩上訴人亦與案中其他嫌犯一樣,被處以非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
然而,由於兩上訴人違反了禁止接觸的強制措施而被刑事起訴法庭採用羈押措施。
從上述事實中可以看到,兩上訴人的狀況與其他嫌犯不同,兩上訴人不可以平等原則指責原審法庭的決定。
2. 兩名上訴人在偵查階段作出違反強制措施的行為表現,考慮現正庭審期間,如現時讓兩名上訴人共同會面或廢止羈押的強制措施,明顯會帶來審判時證據取得及保全的危險。因此,有必要對上訴人繼續採用羈押措施。
主題
- 扣押的合法性
- 扣押物的所有權人
摘要
1. 根據卷宗資料顯示,在卷宗內,被扣押的200萬港幣是為被調查及被指控的信用之濫用罪的犯罪目標且可作為證據,屬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第1款所指的應予扣押之物,而司法警察局正是按照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對涉案的200萬港幣予以扣押,而檢察院亦正是根據同一條文第3款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宣告該扣押有效。
因此,考慮到《刑事訴訟法典》第163條的相關規定,以及本案中的檢舉事實、偵查中所調查的事實以及控訴事實,不存在任何不合法扣押的情況。
2. 在本案中,受害人的金錢本為兌換籌碼,但在違背其意願的情況下,變成B向賭場貴賓會支付的嫌犯C的還款,這當中毫無疑問存在刑事違法,只是卷宗中未能釐清違法行為人是誰及其責任而已。
原審法院決定將所扣押的200萬港元歸還給原權利人D(輔助人)的決定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