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離婚在財產上之效力
摘要
- 雖然《民事訴訟法典》第296條容許異議之駁回不妨礙提出異議之人提起訴訟,請求宣告其擁有對有關措施之實行或實行範圍構成障礙之權利,又或要求返還被扣押物,但這是相關利害關係人應自行作出的行動,而不是法官可依職權要求其需在所給予時間內作出。
- 婚姻在財產上之效力當中包括婚姻財產制度。當婚姻因離婚而解銷時,相應的婚姻財產制度亦隨之而終結。
- 根據《民法典》第1644條第1款之規定,上述財產關係終結的效力在夫妻間自提起離婚程序日起產生。然而,對第三人而言,則僅自有關判決或決定被登記之日起,方得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1644條第3款之規定)。
- 在執行查封時,相關的利害關係人(被執行人及其前妻)並沒有將離婚這一事實作出登記,故不能以此對抗第三人。申言之,不能以有關房產登記所記載的婚姻財產制度不屬實對抗執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