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然上訴人所觸犯的較輕的販毒罪為本澳常見犯罪類型,且對公共健康帶來負面影響,上訴人購買16.0克的氯胺酮供自己及朋友一起吸食,但考慮上述罪行的實施期間及方式,涉及的毒品份量並非特別多,犯罪嚴重程度亦不屬明顯的重。
更重要的事,上訴人一直在獄中的表現良好,亦參加了職業培訓,人格演變有很大的進步,這反而讓合議庭相信,假若提早釋放上訴人,不會對維護法律秩序和影響社會安寧造成威脅而使公眾在心理上無法承受以及對社會秩序產生一種衝擊等負面因素。
主題
普通違令罪
摘要
事實上,《刑法典》第317條的「違反判決所定之禁止」與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配合《刑法典》第312條第1款的「普通違令罪」,上述兩條條文的規範中實有重疊的部分,因兩者都針對不服從透過司法判決所作出之禁止,而不同之處則在於第10/2012號法律僅適用於與進入娛樂場有關的事宜上,因此,已明確收窄了其適用範圍及所針對的標的。
所以,兩條處罰條文之間的確處在“lex specialis derogat legi generali”,即特別法優先適用關係。
本案中,應優先選擇適用第10/2012號法律第1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之違令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