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訴訟時效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1. 本案時效因具有中斷及中止的情況,仍未屆滿。
2. 本案中,將有關的證據綜合考慮,包括證人在發現假鈔後通知上訴人的一刻起,再從上訴人對假鈔的處理方法,明顯與其本人在一般處理買賣中貨款完全不同的手法(缺乏任何買賣單據或文件令人相信這些假鈔來源於買賣貨款),直至後來該等假鈔的使用方法(刻意地只把當中的兩張混合在真鈔中作還款給受害人之用)。並在之後到銀行,上訴人亦沒有如其本人所作解釋般,直接就把全數假鈔連同真鈔一併存入,僅僅把真鈔存入而保留假鈔。其最終的所謂突然想起希望把假鈔用作支付保險金更只是上訴人單方解釋,從未得到任何文件上或其他證據加以支持。
3. 在本案中,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4. 本案中,原審法院已經對起訴書內的事實以及上訴人所提及的答辯內容作出調查,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罰金代刑
1. 雖然上訴人試圖把所有關於填寫載有其本人簽名的申請書內容歸責於當時陪同上訴人一起到法院的律師身上。但是,這都不能合理地解釋為何上訴人會在“無意”的情況下在該申請書上簽字,更不能把其個人與該文件的關係進行割裂。
2. 在本案並沒有發生在證據性說明理由與裁判之間存在不可透過上訴針對的裁判本身克服的不相容性。盡管上訴人對事實認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仍然必須遵守自由心證原則。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