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中止效力
-人證
-批給失效
-宣告性批示
-不具可中止性
摘要
一、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9條第2款的規定,在該程序類別中不可以調查人證。
二、失效,作為不行使臨時權利或不行使附期限權利的法律後果,是由於在一定期間內未行使權利而導致權利消滅的一種形式(《民法典》第291條第2款)。
三、因合同訂定或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而導致的土地租賃批給失效屬於依法達成的過時失效。
四、第10/2013號法律第167條所規定的行政長官宣告失效的批示僅具單純的宣告性和確認性,因而不具有創設性,也不具有實質性。
五、該批示具有宣示功能,僅限於發現及確認因為期間的屆滿而已經依據合同或法定制度產生的法律後果。
六、從這個意義上講,它不具備可被中止效力的行政行為的效力。
七、即使批給的失效在承批人的權利義務範圍內造成巨大損失,如果未能認定因失效而導致聲請人的業務全部停滯,而且損失可以衡量和量化,便不能說這些損失是難以彌補的,在這種情況下損失可以通過賠償得以彌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