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主題
居留許可
犯罪前科
自由裁量權
摘要
1.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出的全部或部分因素作出考量,最終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作出一個最恰當的決定。
2.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3. 不論上訴人的刑事判決沒被轉錄到刑事紀錄中,又或者已獲得法律上之恢復權利,但有關犯罪紀錄仍不失為犯罪前科,行政當局在審批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時仍然可以自由考量該等因素。
4.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申請被駁回,但行政當局的決定無疑是出於對公共利益的考慮,即使有關決定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一定影響,但為免對公眾安全,特別是道路通行安全,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