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本澳居民,以替他人找工作為名,騙取他人金錢,涉及多名受害人,且金額屬巨額,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嚴重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沖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 追訴時效
- 特別減輕及量刑
摘要
1. 本卷宗在整個偵查過程,直到提起控訴及續後的審判中,警方及司法當局都未能成功聯絡上訴人,最後,本卷宗以缺席審判的形式繼續進行,並於2011年5月25日法院正式指定該缺席審判的庭審日期(參看卷宗第177頁及背頁之批示)。因此,本案符合《刑法典》第113條第1款d)項的情況,本案之追訴時效亦正式從上述日期起中斷,並需重新計算。
另外,根據《刑法典》第113條第3款之約束,最長的追訴時效必須在原有正常的追訴時間上多加一半,之後必須完成,即總數為十五年。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信用之濫用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非常活躍,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侵犯有關受害公司對動產的所有權,亦影響該公司日常運作,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