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577/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居留許可續期
      犯罪前科
      自由裁量權
      說明理由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被駁回,但行政當局的決定無疑是出於對公共利益的考慮,即使有關決定對上訴人的個人利益造成一定影響,但為免對公眾安全,特別是道路通行安全,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上訴人的個人利益應當給予讓步,因此行政當局的決定是無可厚非的。
      2.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賦予行政當局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審批居留許可申請問題上,行政當局可根據第9條第2款所列出的全部或部分因素作出考量,最終以整體公共利益為依歸,作出一個最恰當的決定。
      3. 法律賦予行政當局因應立法之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權,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否則有關行為不受司法審查。
      4. 不論上訴人的刑事判決沒被轉錄到刑事紀錄中,又或者已獲得法律上之恢復權利,但有關犯罪紀錄仍不失為犯罪前科,行政當局在審批上訴人提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時仍然可以自由考量該等因素。
      5. 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亦可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
      6. 上訴所針對之實體清楚說明上訴人是因為在澳門觸犯《道路交通法》第90條所規定的“醉酒駕駛罪”而被判刑,憂慮上訴人日後會對澳門的公共安全構成危險,繼而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1項的規定,不批准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而司法上訴人亦已適時接獲有關通知,可見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已遵守說明理由之義務。
      7. 雖然上訴人的居留許可續期申請不獲批准,但不妨礙上訴人成立及組織家庭,因為司法上訴人仍然可以自由往來港澳兩地,向其家人提供適當照顧,當然亦不妨礙上訴人的配偶往外地居住來實現家庭團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528/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1043/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796/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何偉寧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623/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摘要

      1. 雖然上訴人在庭審時對被指控之事實作出自認,但是,上訴人的作案過程亦已被大廈內的監控錄像錄得,證據充足。另外,並未發現上訴人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需性之情節,上訴人並未具備特別減輕刑罰的所有法定條件。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加重盜竊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非常活躍,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侵犯公民的所有權,亦對居民的家居安全產生極大影響,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