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153/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73/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458/201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罰金代刑
      - 附加刑緩刑

      摘要

      1. 經考慮案中的事實情節,尤其是上訴人案發時的血液酒精濃度頗高(1.80克/升),遠超過法定標準,可見其犯罪故意程度甚高;而上訴人是在現行犯的情況下被揭發犯罪,且具血液檢驗報告作佐證,因此其在庭審上的自認所顯示的悔意程度有限。
      再者,是次醉駕行為亦引起了交通事故,只是幸運地沒有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為此,考慮預防犯罪的需要(尤其是一般預防),本院認為原審法院不論在徒刑方面還是在禁止駕駛附加刑方面的量刑均是適當的,沒有任何可以修改的空間。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必須顧及醉駕行為不斷重複發生,社會上仍有強烈的訴求來打擊該現象,故對上訴人所犯的醉駕罪行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迫切需要,本案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不應以罰金代替。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的附加刑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38/2016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5/2016 504/201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請求
      損害賠償責任
      風險責任
      告知義務
      「不可補正」的不當情事
      確定裁判

      摘要

      1. 儘管《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一款f項例外地容許民事原告可針對刑事嫌犯和其他的純粹民事責任人向民事法院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以追討因犯罪行為而導致的損害的賠償責任,但前提是民事原告未曾以相同訴因根據同一法典第六十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的民事請求。否則,該獨立的民事請求應被民事法院初端駁回。
      2. 如針對一構成犯罪的事實有提起刑事訴訟程序,檢察院或法院分別有義務在其主導的訴訟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四條規定通知因該構成犯罪的事實而受損害者,可以和必須根據同一法典第六十條的規定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請求。若獲通知後,該利害關係人沒有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請求,且其條件不屬《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一條所指的任一情況,則喪失就犯罪事實對其引致的損害通過司法訴訟追償的權利和日後不得以獨立民事訴訟求償,唯僅可被動地期待刑事法院法官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依職權裁量損害賠償。
      3. 不依法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四條規定的告知義務乃構成同一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所指的不當情事,按其性質,屬「不可補正」,只要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仍然待決,任何司法機關必須依職權審查和補正之。
      4. 倘原告以行為人有過錯為依據提起民事賠償請求時,則亦暗含了以風險責任為依據提起賠償請求。

      裁判書製作法官

      賴健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