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連續犯
- 量刑過重
摘要
1. 從原審法院對其心證形成極其詳盡的闡述,已清楚表明雖然監控錄像是重要的一環,但並非唯一的證據考慮。這同時亦得配合偵查人員曾作出的調查措施及證人證言而得出的一個綜合考慮。
尤其是在審判聽證中,司警人員講述了調查案件之經過,警方將受害人失竊的時間與作案刷卡購物的時間作比對,並發現在被害人失竊後,作案人隨即便會到商店以受害人的銀行卡刷卡購物,警方以案發酒店提供的視像資料,追踪作案人的路徑並採取作案人樣貌的特寫照片。
2. 事實上,上訴人在作出第一次犯罪後,完全可以停止繼續作出其他新的行為。上訴人認為,在得到第一次犯罪成功後,上訴人因此產生了“便利感”,感到相關犯罪行為風險少可不斷實施,從而形成了繼後新行為的推動力。
但是,這種“便利感”不能被視作外在客觀誘因,亦不能視為一種屬於立法者要求的“可相當減輕罪過”的誘因。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
3.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盜竊罪、非法再入境罪及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罪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非常活躍,尤其是盜竊罪及濫用擔保卡或信用卡罪的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且考慮到這種犯罪為本澳常見犯罪,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主題
中止行政行為之效力
摘要
在未符合《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所規定的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法院不應批准聲請人所提出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之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