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
- 量刑
摘要
1.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上訴人持有吸管、打火機殼、打火機、金屬管、白色瓶蓋、玻璃管、膠管、玻璃瓶及組裝瓶蓋,並用作吸食有關毒品之工具。
但是這些器具不具有專門性的特點,對持有這些器具不能作出懲罰。
2.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販毒罪,特別是軟性毒品的不法販賣行為屬當今社會常見的犯罪類型,該類犯罪活動在本澳越來越活躍,行為人亦漸趨年青化,有關犯罪行為亦直接危害到公民,特別是年青一代的身體健康,由此更加突顯預防此類犯罪的迫切性。此外,近年來非本澳人士在澳從事販毒活動屢見不鮮,因此一般預防的要求亦須相對提高。
主題
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摘要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規定的情況下,澳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之裁判應予以確認。
主題
補正起訴狀、當事人能力、延訴抗辯
摘要
- 當主理的獨任庭法官接納原告的補正起訴狀及在清理批示中宣稱雙方當事人具當事人能力,但從沒有就有關問題作出具體的審理,有關批示僅為樣板式批示,不能形成既判案效力。
- 即使主理的獨任庭法官在其處理的訴訟程序中從沒有質疑被告的當事人能力,但這並不代表負責法律審的合議庭主席不能為之,茲因當事人能力屬可依職權審理的事宜。
- 倘被告不具當事人能力這一延訴抗辯不成立,根據已審理查明的事實,理應判處原告勝訴時,有關判決結果並非對被告有利,從而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230條第3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