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事實審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氯胺酮
每日參考用量
第17/2009法律第11條第2款
相當輕的販毒行為
一、 既然原審法庭已就每一條刑事指控事實和嫌犯提出的刑事答辯事實,明確表明認定或不認定的立場,此舉措顯示出原審庭已對案中須調查的爭議事實逐一調查之。如此,原審庭是無從犯下《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毛病。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三、 由於嫌犯非法持有的氯胺酮的份量已超出法定每日參考用量的五倍,法庭無論如何也不得違反第17/2009法律第11條第2款的特別衡量準則,把他上述既證行為定性為「相當輕」的販毒行為。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量刑過重
1. 上訴人在作出給付時,是有意識地希望以金錢給付交換一個有別於其他投考人的“特別對待”。同時,亦清楚知道這種對待必然會促成證人有可能違反作為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上應有的客觀公平義務。
2. 雖然上訴人極力試圖對“多多關照”這句話作出合理解釋,但始終解釋不了一個事實,就是只要證人因收下金錢而在監考上對上訴人作出任何有利及有別於其他投考人的評判標準,都是違反了公務員在履行職務上應有的公平原則及客觀原則。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上訴人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9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行賄罪,被判處七個月徒刑,緩刑一年六個月,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