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9/2016 858/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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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9/2016 813/201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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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9/2016 646/2016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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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19/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從犯
      - 民事請求賠償之過錯責任

      摘要

      1. 雖然嫌犯借出其在賭廳內所開立的戶口讓第三人從事兌碼活動,但在缺乏其他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單單以此來認定嫌犯夥同他人(一名化名為C之人士)合謀盜走受害人財產之行為。
      另一方面,盡管嫌犯與C有頻繁電話聯繫以及可分得20%碼佣,但是,對於這名名為“C”之人士的身份資料毫無掌握的情況下,根本不能以此而認定嫌犯主動積極地參與其中,亦不能完全必然地證實他們有合謀的關係。

      2. 即管是從犯也好,法律也要求從犯在向主犯提供實際幫助時,必須存有故意而為之。由於未能證實嫌犯D存有將他人相當巨額動產轉為另一人所有之不正當意圖,及是在自願、自由及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作出其不法行為,並清楚知道其行為違法,會受法律制裁。亦即是未能證實嫌犯知悉有關犯罪計劃,因此,嫌犯行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26條第1款之從犯的情況。

      3. 根據原審法院已認定的事實,特別是未證事實,未能證實嫌犯的行為有任何過錯,不存有加害的行為事實,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嫌犯有過失損害行為的理據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9/2016 770/2015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