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輔助人對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
- 賠償裁決
摘要
1. 原審法院判處檢察院的控訴理由成立,而上訴人(輔助人)除了提出獨立民事賠償請求外,沒有就檢察院提出的控訴表達任何態度,只是黙示支持及跟隨。
鑑於此,上訴人並未能證明提出量刑的質疑對其有切身利益。
因此,上訴人的上訴缺乏正當性的關係,本院不審理上訴人就刑事部分所提起之上訴。
2. 根據有關適當因果關係理論之立場,由於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上訴人去借錢而遭受月利率2%的利息損失與嫌犯的過錯行為之間不存有恰當的因果關係,但是,上訴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則與嫌犯的詐騙行為存有適當的因果關係,應獲得相關賠償。
主題
緩刑
摘要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聲明異議人為了籌措金錢供個人享樂,可見,聲明異議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甚高,再結合案中對聲明異議人已有多次觸犯同類罪行的前科,原審法院不給予聲明異議人緩刑的決定是正確的,沒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摘要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