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主題
- 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吸毒罪的競合關係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上訴人所持有的工具,特別是有關針筒具有專用性及有耐用性,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吸毒器具。
不法持有吸毒工具與不法吸食毒品是兩個均被法律處罰的行為,兩者之間屬實質競合,不存在吸收關係。
2.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兩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兩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加重盜竊罪,判處三年徒刑,僅為抽象刑幅的八分之一,上述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最基本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一般預防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