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量刑
按照《刑法典》第71條第2款規定,犯罪競合可科處的刑罰最低限度為各罪刑罰中最重者,而最高限度為各罪刑罰中之總和,因此,數罪競合,可判處九個月徒刑至三年六個月的刑罰。根據《刑法典》第71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的二年六個月實際徒刑的單一刑罰,完全不存在過重情況。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電擊器
違禁武器
第77/99/M號法令
武器及彈藥規章第6條第1款b項和第1條第1款d項
一、 鑑於嫌犯當初在答辯書內並未曾主張過任何被控事實以外的事實,在本案中原審庭須調查的一切對嫌犯不利的情事便僅局限於嫌犯被控訴的犯罪事實。如此,在原審庭已把該等控訴事實全部查明為既證事實後,原審庭是次有罪判決是無從帶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的。
二、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三、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嫌犯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
四、 「電擊器」顧名思義,是「能以放電方式影響他人軀體或心理之工具」,既然案中的電擊器已被專業鑑定為具充足電力且性能良好,它便已符合第77/99/M號法令所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6條第1款b項和第1條第1款d項所聯合規定的違禁武器定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