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 國際交通公約
- 罰金代刑
摘要
1. 上訴人在不到2年的時間內兩次無牌駕駛,且上訴人已就前次的違例行為繳納罰款,顯示上訴人清楚知道其所持的駕駛執照不被本澳權限當局視為有效駕駛執照,仍然再次做出違法行為,其行為已構成《道路交通法》第95條第2款所指的累犯。
2. 上訴人非為澳門居民,亦不持有《道路交通規章》第80條第1款七項非本地區駕駛執照,因此,其在澳門駕駛屬於不具駕駛執照的違例行為。
3.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對上訴人所犯違例進行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的需要,本案對上訴人科處徒刑才可實現處罰的目的,有關刑罰亦不應以罰金代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