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無效、可撤銷、事實前提錯誤
摘要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4條之規定,如作出之行政行為違反適用之原則或法律規定,而對此未規定撤銷以外之其他制裁,則該等行政行為均為可撤銷者,而非無效。因此,即使被訴行為存有被指控的瑕疵(存有事實前提之錯誤,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違反了公平及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則),其後果也只是可撤銷。
- 被訴當局從未以認定上訴人觸犯偽造文件罪作為驅逐出境的理由。被訴行為只是提到有強烈跡象顯示其在本澳涉嫌觸犯偽造文件的犯罪行為,而並非認定其已觸犯有關犯罪。因此,不存有事實前提之錯誤,亦沒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違反了公平及公正的法律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