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為賭博之高利貸罪
- 共同犯罪
- 直接參與
- 剝奪自由罪
- 精神脅迫
- 量刑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眾嫌犯的犯罪形式為共同犯罪,每一個處於共同犯意而實施的犯罪行為,所有共犯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無需每一個嫌犯都親自參加,那麼即使沒有事實顯示上訴人有直接參與抽取利息,也因為共犯構成被判處的為賭博的高利貸罪。
3. 《刑法典》第152條第1款規定了“以任何的方式剝奪他人自由”而構成此罪名的行為,無需像上訴人所說以強制手段或以生命威脅逼使的手段,只要受害人在精神上感覺到不能像平時那樣具有行動的自由就足夠,因為嫌犯們在受害人輸光所借款項之後一直陪伴受害人等待款項到達本身就具有精神上的“脅迫”,而令受害人感覺到了失去了行動的自由,這已經符合了上引條文的罪名。
4. 嫌犯們剛剛實施完為賭博的高利貸罪,這本身就是一種受到刑事法律制裁的借貸活動,單不說這種不正常的借貸關係,單單凴其所形成的不可求償的自然之債,嫌犯們的為了要求受害人還錢的“緊跟”本身就是上面所說的“精神脅迫”,足以剝奪受害人的行動自由。
5. 法官具有在法定刑幅內自由量刑的權利,除非出現明顯違法或罪刑不相應之處,否則上級法院不具介入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