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417/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缺乏說明理由
      - 對證據的衡量

      摘要

      1. 一方面,法律賦予法官自由形成心證的權能,另一方面強制法官要作出決定的理由說明,讓人可以知道其心證是如何以及憑什麼形成的。
      2.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對法院的判決的理由說明施以更加嚴厲的要求。
      3. 法院的判決書的事實方面的決定的理由說明正是以證據的審查與衡量為前提的。
      4. 法官必須對證據作衡量,不但要求在說明理由時指出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更要對這些證據的接受為事實的時候進行客觀的衡量,向人們解釋審判者是如何對證據所證明的東西作出清晰的判斷,雖然扼要,卻要盡可能詳盡地介紹其所接受為真的事實,以及不接受另外的證據為真的理由。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59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
      - 吸毒罪與不適當持有吸毒工具罪之競合
      - 量刑

      摘要

      1. 上訴人吸吮載有毒品“甲基苯丙胺”膠樽內之吸管及內藏之液體,並不一定需要點火燃點及呼吸煙霧,才能吸食毒品。因此,上訴人的行為已符合吸毒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故此,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2. 本院認定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與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之間為想像競合關係,因此,應開釋上訴人被控的一項不適當持有器具或設備罪。

      3.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上述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不法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判處二個月徒刑,量刑並未明顯過重。
      考慮上訴人的犯罪前科,且在同類型案件緩刑期內觸犯本案非法行為,可以總結出,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實不能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有關徒刑不應緩刑執行。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566/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緩刑
      - 再次調查證據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包括上訴人女朋友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醉酒駕駛罪的事實做出判斷。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3. 由於在原審判決中並未發現《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之瑕疵,無需按照第415條規定再次調查證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671/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793/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