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事實審
《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
一、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述及的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方面出現錯誤,亦即被法院視為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在案件中應被認定或不應被認定的事實不相符,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須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二、 上訴庭經分析原審法庭就其對事實審的結果所發表的判案理由說明,認為對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均會在閱讀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認為原審的事實審結果並非不合理。因此上訴人有關原審庭在審議證據時明顯出錯的上訴主張,實不能成立,本案的入罪證據和事實皆充份和合符邏輯,上訴庭得維持原判。
- 電話監聽筆錄
- 附於卷宗
- 法官的決定
- 程序無效
- 司法保密階段的結束
- 事實不足的瑕疵
- 控訴原則
- 不法投注行為
1. 預先得到法官批准的所有的監聽筆錄及分析報告必須為了《刑事訴訟法典》第173條第2款規定的效力送至法官以確定可以附於卷宗,否則肯定存在《刑事訴訟法典》第174條規定的無效。
2. 違反第172條的規定的條件乃不遵守實質的要素和條件,而違反第173條的要素和條件確實不遵守形式上的要素和條件。
3. 對不遵守第172條的條件的後果是產生證據的禁止,其所產生的無效近似不可補正的無效,卻是獨立於此無效。
4. 不遵守第173條的無效則不產生證據的禁止的效果,而僅僅是相對的無效,更多的是程序上的無效。
5. 這些證據被附卷宗只有在刑事訴訟的司法保密階段結束之後才可以開始計算質疑期間,因為司法保密階段結束產生了查閱筆錄以及獲得筆錄的副本等的權利(《刑事訴訟法典》第76條第1款、第2款c)。
6. 由於本案沒有進行預審,那麼訴訟在刑事法庭在指定開庭日期之日起進入公開階段,也就開始計算上述的對無效提出質疑的期間。
7. 被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就是在案件標的範圍內查明事實時存在漏洞,以致在作為決定依據的被認定事實存在不足或不完整,令法院不能作出合適的法律適用,無論是有罪還是無罪的判決。
8. 雖然,原審法院證實了控訴書所採用的描寫事實的寫法,直接敘述了跟所判處有罪的法律條文一樣的表述,我們也理解,最好在描寫事實的時候,能夠盡可能對各嫌犯如何進行這些外圍足球投注、登記、對數等工作或者投注活動一一作交代,但是,這種看來簡單的表述,一方面可以被接受為一種跟法律術語的表述一樣的常用的生活用語,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不能排除上訴人等的行為的構成犯罪的性質。這一點,我們可以接受。
9. 要使得這些行為受到法律的懲罰,並被施加於適當的刑罰,至少需要證實有關的非法外圍波、外圍馬的犯罪行為的規模,接受投注以及向境外外圍波、外圍馬非法中心投注的金額,經營所得到的利益等。
10. 雖然這些缺乏源於檢察院的控訴書的缺乏,但是,法院的審理權限並沒有受到檢察院的控告事實的缺乏的限制,完全可以使得控訴的標的更加具體化,這並不違反控訴原則,因為使得已證事實更加詳盡也是在控訴的事實的範圍內進行的,沒有超出控訴的事實的範圍。
11. 原審法院將大量的屬於證據的東西羅列於已證事實之中,我們不知道,原審法院只是承認其為證據,還是認定為事實,因為,其表述的方式只是一種證據的表述,完全看不出原審法院是否認定其為已證事實。
12. 參與不法經營賭博與本人向外地博彩網站所作出的投注行為,這兩個犯罪行為之間雖然存在一定的聯繫,但是不是不可分的關係,不法賭博的經營方式絕對可以以其他非向外地博彩網站投注的方式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