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2/2014 46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12/2014 272/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促進刑事程序的正當性/不可補正之無效
      - “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的事實”之加重情節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量刑過重
      - 民事賠償
      - 《刑法典》第183條讓公眾知悉有罪判決的規定

      摘要

      1. 在起訴批示確定了本案的訴訟標的後,卷宗的進行,以及隨後的審理都應以此為依歸。這樣,因為輔助人提出的控訴事實已經得到刑事起訴法院的確認,就不會出現《刑事訴訟法典》第106條b)項所指的缺乏檢察院促進程序的不可補正之無效。

      2. 雖然在事發時,輔助人並不在立法會內進行會議,或從事任何直接與議會有關之工作,但是,嫌犯誹謗輔助人的原因乃出於輔助人當時身為立法會議員,並就輔助人一些以此身份而作出的言行而起。
      因此,有關情況應該歸納於“因其職務而對之作出的事實”的範圍中(《刑法典》第129條h)項),而嫌犯的行為具有上述加重情節。

      3.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4. 在本案中,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5.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相關嫌犯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輔助人以及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各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6. 原審法院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不存在量刑過重的情況。

      7. 從有關事實中可以看到,各上訴人之行為確實導致了輔助人受到侮辱,精神困擾和沮喪的傷害,符合了《民法典》第557條的規定。且有關賠償金額亦沒有明顯過高,反而相反。

      8. 原審法院要求是在採取了保障各嫌犯的私隱的前提下,把判決書的內容刊登於兩份發行量最大的報刊上。
      原審法院的決定並沒有違反《刑法典》第183條第2款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4 788/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65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591/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