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假釋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聲明異議
在重新分析本案的情況,尤其是原審法院所審查的各種證據,原審法院認定聲明異議人觸犯相關罪行並無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原審判決中並不存在聲明異議人所提出的“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及“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之瑕疵。
- 判決的說明理由的缺乏
- 對證據的審理和衡量
1.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對法院的判決的理由說明施以更加嚴厲的要求,一反一貫認為無需進行證據的衡量審查的司法見解,確定了法院的判決書必須在列出已證事實和未證事實以及指出形成心證所基於的證據,並且對此證據的審查及衡量。
2. 法院的判決書的事實方面的決定的理由說明正是以證據的審查與衡量為前提的。新法典明顯是對法官的自由心證做到更加透明更加清晰的要求。法官必須對證據作衡量,不但要求在說明理由時指出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更要對這些證據的接受為事實的時候進行客觀的衡量,向人們解釋審判者是如何對證據所證明的東西作出清晰的判斷,雖然扼要,卻要盡可能詳盡地介紹其所接受為真的事實,以及不接受另外的證據為真的理由。
3. 原審法院的理由說明僅僅是在介紹庭審過程和扼要轉述證據的內容,但是這種對庭審過程中的內容的重述並不是法律所要求的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作出說明,因為並沒有說明審判者面對收集的證據的自己的看法(未有交代是否認定為真的“價值判斷”),也就是未有具體扼要介紹自由心證的產生過程。
4. 原審法院的判決書,基於沒有應法律的強制要求對證據的審查和衡量作出扼要的說明,而陷入了缺乏說明理由的瑕疵,而成為判決書無效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