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因缺乏調查而產生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精神損害賠償
1. 當卷宗存在說明工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前的一個月僅工作17天的證據,但是原審法院並沒有審理這個事實,因為原審法院在指定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中,並沒有包括此證據。
2. 雖然原審法院沒有明確審理有關證據,但卻又得出了與有關證據所應該顯示的事實不相容的結論,這種事實的瑕疵,患有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3.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4.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5. 原審法院在依照衡平原則確定賠償金額的時候,上級法院在其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並沒有介入的空間。
- 勞動輕微違反
- 奬金的發放
- 到期權利
1. 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僱主須全數支付有關僱員應得的款項,否則構成勞動輕微違反。
2. 既然上訴公司已經決定將於2011年分兩次向有關員工發放2010年的獎金,很明顯,我們不管這個公司如何限定這個獎金的發放,它屬於什麼性質的,是強制性也好,任意性也好,這已經是“到期的權利”,因為“資方於2011年2月16日決定分兩次發放”,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資方也都將分兩期發放該筆屬於2010年的獎金,並完全不會受到2011年員工的任何表現得影響,包括他的提前離職。
事實不足之瑕疵
在量刑時,法院亦必須考慮兩上訴人之個人狀況,特別是認知能力。本案在審判聽證前卷宗內已有資料顯示兩名上訴人均可能患有輕度智障或智力障礙,但是在審判聽證中原審法院卻沒有查明有關事實。
假釋
上訴人是為了牟取不法利益而從事販毒活動。販毒罪屬本澳常見的犯罪類型,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販毒行為在本澳正呈年輕化趨勢,由此產生的社會問題亦十分嚴重。
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