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669/2014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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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455/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審查證據方面存有明顯錯誤
      - 缺乏說明理由的判決
      - 《刑事訴訟法典》在時間上的適用

      摘要

      1. 法律一方面賦予法官自由審理證據的權力,另一方面當然要求法官必須在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的基礎上去自由評價證據,去分析、評價案中的所有證據材料,從而判斷哪些事實屬實、哪些不屬實。
      2.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3. 原審法院的事實審理,尤其是單純接受受害人的證言,沒有任何違反甚或經驗法則之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確實是在挑戰原審法院的自由心證,是不能接受的。
      4. 雖然本案的審判在新《刑事訴訟法典》生效後進行,但是依第9/2013號法律第6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本案因確定審判日在新法典生效之前而適用舊的《刑事訴訟法典》,法律並沒有要求法院要進行對證據的衡量審查。雖然沒有介紹法院審理和衡量證據的過程,這種事實審理的理由說明一直被接受,沒有任何瑕疵可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48/201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因缺乏調查而產生的事實不足的瑕疵
      - 審理證據的明顯錯誤
      - 精神損害賠償

      摘要

      1. 當卷宗存在說明工人在交通意外發生前的一個月僅工作17天的證據,但是原審法院並沒有審理這個事實,因為原審法院在指定形成心證所依據的證據中,並沒有包括此證據。
      2. 雖然原審法院沒有明確審理有關證據,但卻又得出了與有關證據所應該顯示的事實不相容的結論,這種事實的瑕疵,患有審理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
      3. 對過失而產生的精神損害賠償或非物質損害賠償金額的訂定,由法官依公平公正原則作出,而法官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中已證事實及具體情況作出考慮,而不可能以其他個案或判決中某個可量化的項目作為衡量精神損害賠償的指標,更不可能存在一計算精神損害賠償的公式。
      4. 人體以及身心的健康是無價的,法律規定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也不過是通過金錢的賠償讓受害人得到一些精神安慰而已,而不能理解為完全的肉體的價值化。
      5. 原審法院在依照衡平原則確定賠償金額的時候,上級法院在其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並沒有介入的空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680/2012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輕微違反
      - 奬金的發放
      - 到期權利

      摘要

      1. 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計九個工作日內,僱主須全數支付有關僱員應得的款項,否則構成勞動輕微違反。
      2. 既然上訴公司已經決定將於2011年分兩次向有關員工發放2010年的獎金,很明顯,我們不管這個公司如何限定這個獎金的發放,它屬於什麼性質的,是強制性也好,任意性也好,這已經是“到期的權利”,因為“資方於2011年2月16日決定分兩次發放”,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資方也都將分兩期發放該筆屬於2010年的獎金,並完全不會受到2011年員工的任何表現得影響,包括他的提前離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4 330/201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事實不足之瑕疵

      摘要

      在量刑時,法院亦必須考慮兩上訴人之個人狀況,特別是認知能力。本案在審判聽證前卷宗內已有資料顯示兩名上訴人均可能患有輕度智障或智力障礙,但是在審判聽證中原審法院卻沒有查明有關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