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民法典》第489條
交通意外
精神損害賠償
衡平原則
摘要
一、 就精神損害賠償金方面,上訴庭經綜合衡量原審庭已查明的種種相關情節(特別是考慮到民事索償人因案中交通意外而主要右側鎖骨骨折、入院40天、並經歷一年康復期、其受傷的疼痛將長期伴隨,且所受之傷最終導致其右臂活動受限,這自然地造成身體上的不便及精神上的困擾),認為根據《民法典》第489條第1款和第3款首半部份的規定,原審庭根據衡平原則而定出的澳門幣4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仍處於合理水平。
二、 每宗交通意外案件的具體案情、索償訴因和請求均不盡相同,再加上上訴庭在判案時亦須遵守在民事索償中的不告不理或當事人自由處分等訴訟原則,因此在過往案件中判出的賠償金並不能視為本案的必然先例。
主題
- 交通意外
- 責任分擔
- 斑馬線
- 精神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1. 在斑馬線上,行人有絕對的優先通過的權利,接近斑馬線的一般車輛除了必須減速,還要讓行人優先通過。
2. 事實證明,嫌犯估計上述行人會讓其駕車先行經過,故沒有適當減慢車速或將車停下。而事實上,受害人在事發時可看到嫌犯所駕駛的電單車,並認為該電單車與斑馬線間的縱向距離尚遠,才進入該斑馬線。司機應對交通意外負全責。
3. 一個不法行為對他人的精神傷害很難以金錢來衡量,因為人的精神健康是無價的,法院所能判處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權作為撫平被害人的傷痛的一種彌補。
4. 法律賦予法院運用衡平的客觀標準作出量化裁定,這種價值評斷需要審判者綜合卷宗中的可以作為衡量的所有情節而自由地作出,而上訴法院只有在原審法院的裁定出現明顯的錯誤或顯失公平的時候才有介入的空間。
